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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上市

摘要

   基金份额上市,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份额,经国家主管机构的批准,依法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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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上市的概念编辑本段



  基金份额上市,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份额,经国家主管机构的批准,依法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编辑本段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的终止编辑本段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编辑本段



  申购,是指投资者向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是指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回购其所持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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