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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
决定
(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快的地区比较,还存在较大差距。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于建设现代农业、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一项带全局性、方向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应理顺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加快制定以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要整合资源,优化环境,加大扶持,统筹协调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全面健康发展。政府各部门要依据规划,形成合力,积极主动支持和服务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三、各地要适应农产品加工业需要,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
标准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围绕基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
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农产品基地生产相配套的信息化服务、动植物防疫检疫、农
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提高农业规模效益。积极引导农民兴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培养和扶持专业大户和
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四、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改革。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存量资产,整合资源要素,组建企业集团。龙头企业要不断密切与农户的利益联
结关系,把发展农村经济和带动农民增收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确保农民增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积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企合作,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有条件的企业要组建研发中心,开发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
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有序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地、集散地,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规模、有影响的农产品综合或专业市场,加快农村流通服务业发展。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发展外向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扩大我省优势农产品出口。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省内外工商资本和民间资金、港澳台资金和国外资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帮助指导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开展与国际大
公司,尤其是与世界500强企业和农业
跨国公司的合作,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省地方金融
证券办、证监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扶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在境内外
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解决融资难问题。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投入和
税收扶持。要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扶持和引导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逐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对各部门的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应适当整合。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与其他
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季节性收购信贷资金应重点安排,优先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资金
担保机构。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给予
税收优惠支持。
九、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休闲农业的组织领导,制定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要积极发展规模化种养、农产品与旅游产品加工和餐饮、住宿、农产品流通等,推进农业产业经营,促进农业向二、三产业延伸,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十、认真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严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
罚款,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认真
执行国家有关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政策,确保农产品运销渠道畅通。
十一、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法加强监督,督促本决定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