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标的物的属性。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种类物之债。前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后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分类意义:①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②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