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分类标准:债权债务人可为行为的选择性。
1.简单之债/不可选择之债。凡是债的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债称简单之债。简单之债的发生,大体有两种情况:①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②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
2.选择之债。凡是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行为中选择一种行为,这种债称选择之债。其中,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称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称选择债务。有选择的规定而没有指明选择权归属的,各国民法一般认定选择权归债务人。选择之债,有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也有由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前者称为法定选择之债,后者则称约定选择之债,但法定选择之债并不多见。属于约定选择之债,债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时间和履行方法等,都是可供选择的内容。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就变为简单之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