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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

摘要

 【全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吉林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8日起施行。

代市长 张晓霈
2006年11月29日

吉林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配置小汽车号牌使用权,增加政府非税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委托银行收取号牌拍卖价款,对竞价所得资金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供竞价的小汽车号牌,按规定为买受人注册登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定小汽车号牌竞价底价。

  第四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全部所得须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

  第五条 购买或者预计购买9座(含9座)以下的小型载客汽车(不含出租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竞买人。

  第六条 凡不需要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小型载客汽车号牌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随机选号方式取得机动车号牌。

  第七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公安局提供的号牌进行拍卖,每月举办一次。

  第八条 买受人必须在通过拍卖取得号牌的6个月内,持《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号牌竞价交款收据、购车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居民身份证明、国产小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小汽车进口凭证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号牌注册登记。

  买受人竞得的号牌注册登记后不得转让、转赠。逾期不办理的,号牌无条件收回。

  第九条 在市公安局公布的非拍卖号牌或随机号牌中选用号牌由市公安局以竞价底价发放。规定期限内,同一号牌有两名以上选用者,按拍卖程序发放。

  第十条 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的机动车号牌使用在同一车辆上,其使用时限为该车辆使用年限,该车辆转出后,其号牌同时失效。

  第十一条 竞买人通过竞价所得机动车号牌没有使用在其所有的同一车辆上,号牌累计使用时间为15年。

  第十二条 进口汽车转籍到外地时,竞价号牌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归买受人使用,在本地办理过户时,竞价所得号牌随车辆过户。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8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位法另有规定的,按上位法规定执行。但竞价所得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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