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 1958 年 6 月在纽约联合国国际
商事
仲裁会议上通过,也称为“纽约公约”或“纽约仲裁公约”。此公约共
16 条,主要确立两个原则:第一,
缔约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其他成员国境内
作出的仲裁裁决;第二,被要求执行他国裁决的
国家,有权以该公约规定的
理由拒绝执行,各缔约国在参加公约时亦可以发表声明,提出
保留条件。我
国于 1987 年 4 月加入该公约,并做了两项保留。该公约是当前在国际上被比
较广泛地接受的公约,现该公约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