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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

摘要

 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保险产品的供给方,即所谓的保险人;另一类就是为促成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人可以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的是公司制,因此,很多时候都会直接用“(再)保险公司”来称呼保险人。保险人一般为法人,但也存在自然人为保险人的情况,如英国的劳合社。

  保险中介的形式比较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他们的活动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充当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媒介,协助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保险事故鉴定、估损和理赔等事项。

  在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的20多年里,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类型不断丰富,数量增加,质量也不断提升。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家,财产保险公司35家,人身保险公司42家,再保险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初步形成了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相互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从中介方面看,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 800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 313家,保险经纪公司268家,保险公估公司21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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