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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提出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企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城镇企业。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该参加生育保险。 总的来说,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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