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建筑物通风、采光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修建等建筑物时,应不妨碍邻近建筑的通风和采光。
2、 因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通行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通道,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拆除。
3、因相邻建筑物共用墙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建筑物共用墙如为双方共同所有,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如果共用墙仅为一方所有,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即共有墙的所有人应承受历史现状,允许相邻方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合理使用;共有墙的所有人使用共有墙时,不得妨碍对方的学习、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