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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级别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凡市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直接处理。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仲裁机构处理,但对区属外的投资企业发 `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县(区)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各县(区)仲裁机构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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