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摘要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时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但是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裁员范围的确定下一篇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