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
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相关部门从几年前就着手调查研究,形成了初步思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的
决定,将这项改革重新提到重要议程。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挑战愈益严峻。在此背景下,加快完善养老基金投资政策,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调动群众缴费积极性,扩大参保覆盖面;有利于拓宽基金来源,减轻企业和财政负担,推进全国统筹;有利于增强养老基金支撑能力,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同时,我国资本市场
监管也逐步规范,为养老基金投资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应该说,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时机也是有利的。
我国的社会
保险基金包括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
生育保险5项。这次《投资办法》规定投资运营的基金专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了满足当期支付需求外,还要为应对老龄化挑战留有必要的结余积累资金,因此投资运营、保值增值的必要性十分突出。而其他4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制度上规定是当期收支基本平衡,所以虽然也有一些资金结存,但不是这次《投资办法》规定的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2000年开始建立的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已累积资金1.2万亿元,主要是为应对老龄化挑战所作的战略储备;但其已经有专门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属于这次《投资办法》规范的范围。
经过深入研究,各方面形成共识的基本原则主要是3条:首先是安全第一。养老基金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把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从养老基金的特点看,投资运营应以长期稳定
收益为目标,不能只顾短期收益而承受巨大
风险。《投资办法》强调多元化投资,也是基于这一原则,防止“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其次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国际上的基本养老基金投资,有政府主导的
国债型投资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两种基本模式。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仍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要坚持市场化、多元化的方向,把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同时通过加强监管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第三是集中投资运营。《投资办法》规定由省级政府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
养老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即体现了这一原则。这有利于增强基金投资的规模效应,避免地方分散投资的低效和风险;也便于
国家统一制定优惠政策,均衡投资收益,防止互相攀比。
截至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0.38万亿元,合计约3.5万亿元。但这些资金要有一部分用于当期的待遇支付或支付准备,不可能全部投资。《投资办法》规定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养老基金结余情况,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具体确定委托投资额度。我们预计,扣除预留支付资金外,全国可以纳入投资运营范围的资金总计约两万多亿元。但也不是马上就能汇集起来,从地方逐级归集起来需要有个时间过程。
《投资办法》第六章规定了养老基金投资的多种方式,集中体现了多元化投资的原则。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投资
股票、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我要强调的是,这里的“30%”规定的是养老基金投资股市的上限比例,重点仍是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在实际运营中,进入股市的资金规模和时点,不是由政府直接操作的,而是由授权受托的市场机构具体运作,而且也不可能很快达到投资比例上限。因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对股市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平缓和循序渐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