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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驳回执行申请)

摘要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
执行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案件来源。在“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执行。”其中的空格处依次填写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立案日期。
2.在“经审查”后的空格处写明驳回执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驳回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立案庭已经立案但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情形。
3.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结果及裁定的法律效力。即“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1.审判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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