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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

摘要

   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目录

辩护词编辑本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之子张建考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xx的辩护人,为被告人张xx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前,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也一直关注着三鹿毒奶粉事件,对于在此次事件中遭受伤害的婴幼儿深表痛心和惋惜,对于那些生产、销售有毒奶粉的参与者、实施者也是痛恨;但我作为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将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履行律师职责,提出被告人张xx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张xx的合法权益;

  我接受委托后,两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xx的主观恶性不大,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三鹿毒奶粉事件在2008年9月11日前便被炒作的沸沸扬扬,对此,被告人张xx也是知道的,如果其知道自己加入的是有毒原料,其必定将剩余的蛋白粉销毁,而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xx的孙子和孙女也一直喝三鹿奶,如果被告人张xx知道蛋白粉有毒,也不会让自己的孙子和孙女喝三鹿牛奶;以上两点说明被告人张xx不知道其加入牛奶中的蛋白粉是有毒物品,被告人张xx可能知道自己加入的蛋白粉对人体没有好处,而为了牟利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故其主观恶性不大,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犯罪过程中添加的“蛋白粉”量小,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牛奶中添加蛋白粉每次的量都是每吨加入1斤,没有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大量添加,相对而言比那些每吨加入1斤多,乃至2斤的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要小的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系初犯,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此次犯罪前,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此有无极县东朱村出具的证明为证,故其此次犯罪系初犯,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的认罪态度好,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张xx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未推卸罪责,其认罪态度好,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原则,应当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其不是奶站的负责人,不是和三鹿公司的合同签订人和事务执行人,不是购买蛋白粉的实际付款人,故本辩护人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大,应对酌定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购买的蛋白粉有25公斤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有流入社会,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有25公斤的三聚氰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xx没有将此物品卖给他人,该有毒的蛋白粉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张xx的犯罪行为对全国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仅有一定的、轻微的影响;

  三鹿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对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生产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专项检测,检出含三聚氰胺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22家,共69个批次,其中不乏有蒙牛、伊利、光明等国内销量、品牌和三鹿相当的著名企业,据此本辩护人认为,只要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就可能对婴幼儿的健康、生命造成损害,有22家的企业生产奶粉含有三聚氰胺,这就不单纯是三鹿一家对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被告人张xx只是在70吨中按每吨1斤的标准加入蛋白粉,其销售给三鹿的15吨牛奶用于生产奶粉,按正常工艺每8斤鲜奶生产1斤奶粉计算,被告人张 xx销售给三鹿加工奶粉的原奶最多能生产两吨奶粉,而三鹿事件案发后,三鹿召回了大概700多吨问题奶粉,国家召回了3000多吨问题奶粉,2吨是三鹿 700吨的350分之一,如沧海一粟,据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的犯罪行为对于全国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是一个轻微的、细小的影响;其犯罪行为和全国儿童的生命健康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和影响,其不应当对死亡和手术患儿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x在此次犯罪中没有谋取非法的高额利润,应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因此次犯罪行为谋取的非法利益仅有1500元左右,其在此次犯罪中没有获得高额的、巨大的非法利益,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本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张xx对此次毒奶粉事件遭受痛苦的婴幼儿和他们的父母表示最深切的歉意和真诚的忏悔。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xx从轻量刑,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张 永 律 师2008年12月25日

  

案例编辑本段


  2008年11月12日晨,清河县周家那村周xx在使用氢气罐充气球时发生氢气罐爆炸当场死亡,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郭留顺律师接受周xx家属的委托,与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了解到,该产品是山东省临清市王xx夫妇销售给周xx的,此前是山东临沂的郭xx批发销售给王xx夫妇的,郭律师一方面提取了山东省临沂市郭xx销货的单据凭证,连夜赶往山东临沂向郭xx核实了解情况。进一步具体了解,该氢气罐为山东临沂王xx私人家庭生产制造,产品根本没有任何标识,没有合格证,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因压力容器威胁人身安全,属于必须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的产品,并且已经造成使用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生产者王某及相关销售方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本案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为此,郭律师代理死者家属提出控告,并将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直接证据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在公安机关依法破案的同时,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也得到了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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