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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法律

摘要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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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任何非 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 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编辑本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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