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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

摘要

   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而金融机构却不能及时满足其需要,可以说民间金融的发展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并使其公开化和规范化,日前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非法集资类犯罪与经济发展也随之发生局部的不适应,亟待完善。

  

目录

修改的必要编辑本段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资金时,往往需要吸收单位或亲朋以外不特定对象的存款,实践中由于对亲朋的法律界定本来就比较模糊,行为人因为一时的资金短缺,没能及时归还所吸存款或由于其他原因,就有可能构成该罪而被刑事处罚。事实上绝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都有过民间借贷的经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法发展的需要。

 

虽应修改却不能取消编辑本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只是调整性的,不能因为出现了与经济发展的不适应而取消。如果任由企业吸取资金,脱离有关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极有可能导致国家不能及时掌握货币的流向,从而冲击国家的金融秩序。如果无限制放开集资吸收的对象及数额,一旦出现不能及时清退所集资金等情况,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故对于民间借贷等融资的行为,除了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外,是否可以考虑对该罪的定性适当放宽,允许存款对象及数额等追诉标准有所增加等等。

 

设立改革试验区编辑本段


  设立改革试验区并不能影响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但两者却有本质不同。前者多由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集资,也没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故意;而后者并不是真正需要资金,而是采用虚构资金用途等欺骗手段骗取群众集资,以达到对集资款非法占有的目的。从社会危害性来讲,后者要比前者大得多。

  所以,集资诈骗决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有的涉及集资类案件之所以被社会广泛关注,关键就在于对该案定性是否准确,即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国家设立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不是实施了集资诈骗不应当被定罪,也不是该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不应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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