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

摘要

   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目录

立案标准编辑本段


  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四川省量刑规定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关于本罪的情节规定如下: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相关说明编辑本段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界限是以实施该行为即可论罪,不以数额论,数额只是情节之一。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关于“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来确定。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是把1979年《刑法》中伪造有价证券罪中的部分行为分离出来,特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认定下一篇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