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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

摘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目录

构成编辑本段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刑法修正案编辑本段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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