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在具体适用时,可以确定一个罪名,如“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本罪也是依据人大常委会决定而设立的新罪名,这次《刑法》修改予以确认。其定义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故意进行伪造和擅自制造、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营利为目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或者是主观放任的。侵犯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新《刑法》提高了1979年《刑法》的法定最高刑,从三年提高到七年以下。
四、请注意原人大常委会“决定”是以违法所得大小来定罪量刑,现刑法改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违法销售额、对侵犯商标客体所造成的后果、主观上是否屡教不改,所销商品是否对消费者和工农业生产造成危害等,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