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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条文

摘要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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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编辑本段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编辑本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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