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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被监管人罪处罚

摘要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目录

处罚编辑本段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编辑本段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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