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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构成

摘要

   主体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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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体编辑本段


  主体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

  行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行为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这里的私自开拆,是指传递中的邮件、电报,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开拆。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递交。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撕毁、湮灭、抛弃,致使收件人无法查收。

  客体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客体是邮件、电报。这里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邮包、报刊、汇款通知等。电报,是指明码电报、密码电报、传真等。

罪责编辑本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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