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此外,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组织对象是未成年人,或者当时并不知道组织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后来发现是未成年人,而仍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则也认定为此罪的故意。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此外,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组织对象是未成年人,或者当时并不知道组织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后来发现是未成年人,而仍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则也认定为此罪的故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组织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即组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
其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即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因此,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不能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而只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才符合此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对组织者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