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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处罚

摘要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录

处罚编辑本段


  根据刑法第28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编辑本段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3.《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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