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法律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几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一些刑法适用的原则也为后世所继承并发扬光大。
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为主,“法”、“术”、“势”综合为治的原则
奉行法家综合为治的原则,即强调以法为主,将“法”“权”“信”等要素结合,或将“法”“术”“势”等要素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法是由国君颁布的法令条文,要求全国人人知道,共同遵守。
术是国君为了支配他的大臣,运用种种手段,使大臣猜不透他的意图,就不敢捣鬼。
势是权位、势力。韩非认为推行法令,使用权术,没有势力是不行的。
当时法家代表人物强调秦朝的综合为治,必须置于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绝对排除儒家思想的影响。他们强调综合为治必须高度集权,统一由封建皇帝独揽,强调坚持以法为主。如韩非、李斯等。秦朝统治者过于迷信法家思想与法律的效能,残酷镇压终致“天下悉怨,溃而叛之”。
2、刑赏兼备,重刑轻罪
秦王朝奉行重刑主义方针,实行“重刑轻罪”、严刑峻法。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秦王朝承袭奴隶制的酷刑,规定了非常苛刻的刑罚制度。最终导致秦王朝仅存十四年而亡。
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
(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
(6)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行政立法概况
秦从商鞅变法到统一六国的一百三十年的立法实践中,形成了统一的带有法家化明显标记的法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行政法律是秦朝整个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仅见诸云梦秦简的已有二十多种。
主要内容
1、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2、维护封建官僚体制。
3、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
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
1、犯罪经济成因:因贫苦不能存活。
2、犯罪政治成因:权位欲望。
3、犯罪生理原因:好逸恶劳。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方面:凡身高六尺(年十五)以上者犯罪,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年龄。
2、犯罪主观方面: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
3、犯罪客观方面:“犯令”(不应为而为)和“废令”(应为而不为)。
4、犯罪客体方面:如谋反罪严重威胁封建皇权统治与封建统治秩序。
1、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2、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3、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4、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5、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6、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7、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8、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1、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等。
2、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3、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秦代的劳役刑根据男、女的生理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城旦(男犯)、舂(女犯);鬼薪(男犯)、白粲(女犯);司寇(男犯)、如司寇(女犯);罚作(男犯)、复作(女犯)。
4、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赎刑的适用十分广泛,如赎死、赎宫、赎耐等等;没和收,“没”是把犯人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则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类。
5、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6、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7、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等。
1、刑事责任年龄
2、原心定罪原则:即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共犯罪从重、集团性犯罪从重原则
4、累犯从重、二罪从重原则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原则
6、诬告反坐原则
7、自首减刑原则
编辑本段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1、名籍制度。凡在秦朝取得“名籍”者,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2、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方面的规定
二、商事法律
(一)农牧业立法。“盗徙封,赎耐。”
(二)手工业立法。
(三)市场交易与金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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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皇帝成为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官。皇帝之下设置廷尉一职,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设置御史大夫,位置仅在丞相以下,作为副相执掌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大权。其下设置监察御史,监督属下郡县。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县令,行政与司法合一。
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员纠举。
2、采证与勘验制度。有严格规定,含书证、现场勘验与尸体检验等。
3、审判制度:“讯狱”、“治狱”。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
监狱制度
1、监狱设置:中央监狱;地方分设郡、县两级监狱。
2、监押管理:轻刑犯监管重刑犯,以减轻监所压力。
3、生活管理:规定口粮发放办法等。
4、劳动管理:有定额与质量要求。
“专任刑罚”,“繁刑严诛”。
最高统治者的滥杀政策造成秦朝法律秩序荡然无存,最终导致政治与法制的崩溃。
“非公室告”与家长权
1.案情史料
“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死、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勿听”。(《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什么是公室告?什么是非公室告?故意杀人、盗窃外人都属于“公室告”。儿子盗窃父母财物,父母(或主人)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这都属于秦律规定“非公室告”(“家罪”)。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3.法律评析
在秦代,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十分重要,它直接决定了案件是否属于官府管辖的范围。“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卑告尊、从告主)伤害的案件即所谓“非公室告”,对此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控告者有罪。控告者已经处罪,又有别人代替控告,也不应受理。同理,家长(主人或者父母)也应承担管理自己家务的责任,子女盗窃父母也属于“非公室告”,家长应自己处罚子女,官府不便干涉。家长(父母或主人)则可以借故惩罚子女或奴隶,只要其向政府备案,提出要求即可。《封诊式》里有四份爰书很有代表性:《告臣》是主人以男奴隶“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主人)令”为由,请求将该奴隶卖给政府并罚为城旦;《黥妾》是主人以女奴隶“悍”为由请求政府对女奴隶处以黥刑;《告子》是某位父亲以亲生子“不孝”为由请求将其处以死刑;《迁子》是父母请求政府将其亲子处以“鋈足”刑,流放蜀郡,并令其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这都是对家长权的肯定。
4.参考结论
商鞅变法时,曾以法律强制分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使家庭(户)这个社会基本的组织单位变得很小,并形成了户有家长的制度,在平民家庭,家长权与父权是合一的。当然,在有奴婢(“臣”、“妾”)的家庭中,家长权除父权外,还包括了主人对“臣”、“妾”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秦时父权还没有发展到可以任意“杀子”的地步,父若擅杀子,“黥为城旦”。但是,父母擅杀又属于“非公室告,勿听”。看起来秦法规定是矛盾的,但这是为了一方面保护家长权,一方面又是为了限制父母擅杀的行为。家长也享有家内财产的支配权和子女婚姻的主婚权。子女如不孝,家长可以要求官府予以制裁:“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法律答问》)。与父母同居(未分家)的子女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的:“父盗子不为盗”。在秦代,实行家长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否则出现“盗子”、“擅杀”等事件就要视具体情况处罚。即便是继父子、养父子之间发生“盗子”、“擅杀”之事,也要处以严刑。秦律规定:“假父盗假子,当为盗。”也就是说继父(或养父)盗窃继子(养子)财物仍属于盗窃。《法律答问》载:“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甲没有儿子,收养其弟的儿子为嗣,养父子同居,甲擅杀养子,应当被判处死刑并弃市。)而亲生父亲“擅杀子黥为城旦”。由此可见,秦律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的父对子的刑事犯罪处罚要比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重。
家长权并非中国古代的特色,与秦朝年代相当的古罗马亦然。罗马法上的家长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长权是指家长对家属、奴隶、牲畜以及其他财产的支配权;狭义的仅以家属为对象,也就是男性公民中的自权人对其家属所享有的支配权。家长是全家的无上主宰。家长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其一是绝对性,家长权的依据是权力关系,而不是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它最初不受法律的限制,不负任何责任;其二是排他性,即一个家庭中唯有家长一人享有家长权;其三是终身性,家长权一旦取得,只要家长还活着,纵使其年老病衰,甚至精神错乱、完全不能处理家务,家长权都不会因此而丧失;直到家长死亡,家长权才消灭。但家长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家长滥用其权力。例如《十二表法》规定:家长三次出卖儿子的,即丧失对其子的家长权,以示惩罚,这项规定后被用于解放和收养等等。随着罗马社会的进步,法律、大法官和监察官对家长滥用权力不断进行干预,甚至对其权力加以剥夺。另外,国家为了奖励军功,也规定了军役特有产等授予家长特定的财产所有权。
家长权的产生、发展与限制、消亡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也具有普遍性。今人研究古代家长权和家族制度,应抱有同情的眼光,而不必一味地唾弃之。
关于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八号秦墓出土竹简约1100余支,其中有秦法律文书600多支,这其中包括《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等。它对于记载很缺乏的秦法律、治狱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云梦秦律是在死于秦始皇三十年的一个名为“喜”的墓主的坟墓中发现的,它本身并无撰写的确切年代。
责任年龄
1.案情史料
(1)“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法律答问》)
(2)“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
(3)“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法律答问》)
(4)“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由,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1)甲因偷牛犯罪,他偷牛时身高六尺,在被关押一年后(对甲定罪量刑时)再量甲的身高,甲长到了六尺七寸,对甲应判处完城旦。
(2)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及六尺,他有一匹马并自己放牧,该马被别人惊吓而吃他人的禾稼,判处甲不必赔偿禾稼。
(3)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
(4)女子甲为人妻,她逃离夫家,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到六尺,如果甲的婚姻是官方认可的,甲应受处罚;如果甲的婚姻未经官方认可,则甲可免于处罚。
3.法律评析
秦律中,责任年龄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秦律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以身高而不是以具体的年龄为标准。就目前掌握的史料而言,这种规定是通过具体案件而非刑律的明确规定反映出来的。
关于责任年龄的身高标准,有身长六尺五寸与身长六尺两种说法,六尺五寸说在法律史学界占主导地位。本书采用六尺说。
引发争论的是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个案例:甲因偷牛犯罪,他偷牛时身高六尺,在被关押一年后(对甲定罪量刑时)再量甲的身高,甲长到了六尺七寸,对甲应判处完城旦。(案例(1))其实,定罪量刑是依据犯罪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甲被判完城旦应该依据的是被抓获时的身高(六尺)。《法律答问》中类似的例子还有: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及六尺,他有一匹马并自己放牧,该马被别人惊吓而吃他人的禾稼,判处甲不必赔偿禾稼。(案例(2))前后两个案例相比较,前者(盗牛者)因身高六尺而被罚,后者因未及六尺而免罚,可见六尺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六尺也是判断是否成年(成年就应该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依据: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案例(3))甲教唆身高未及六尺的未成年人乙杀人,又接受赃款,所以甲被重罚,被处以车裂之刑。女子甲为人妻,她逃离夫家,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到六尺,如果甲的婚姻是官方认可的,甲应受处罚;如果甲的婚姻未经官方认可,则甲可免于处罚。(案例(4))古籍整理小组解释案中的“官”为“婚姻经官方认可”,因为古代有“因婚姻而成年化”的规定,但在秦代,一定要是经官方认可的婚姻。从本案也可看出六尺是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志。
4.参考结论
按《周礼》贾公彦疏:“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秦代以六尺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限,这与《周礼》相合。以身高作为判断年龄的标准,这是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由于古代没有严格的户口登记普查制度,查明当事人的实际年龄很困难,只能依赖其他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身高六尺只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成年的综合标准之一,其他如“官”(经官方认可的婚姻)等等也使得当事人被认定为成年。另外,秦简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本人应负责任的年龄,而对于受连坐的家属则不受年龄限制,秦简中还有“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的记载,也即虽然子未成年,因为连坐的关系,仍然与其母一并被没入官府为奴。
1.案情史料
(1)“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当城旦黥之。”(《法律答问》)
(2)“甲盗,臧直(赃值)千钱,乙智(知)其盗,受分臧(赃)不盈一钱,问乙可(何)论?同论。”(《法律答问》)
(3)“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甲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法律答问》)
(4)“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盗丙,才到,乙亦往盗丙,与甲言,即各盗,其臧直(赃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谋,当并臧(赃)以论;不谋,各坐赃(臧)。”(《法律答问》)
(5)“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1)某人的男奴甲指使另一个人的女奴乙盗窃其主人的牛,卖赃得钱后甲乙带着赃款一同潜逃……甲被判处黥城旦刑。
(2)甲盗窃得赃价值千钱,乙知道甲有盗窃行为,并且从甲手中得到赃款不足一钱,乙被作为甲的共犯处罚。
(3)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
(4)甲乙两人在互不知道的情况下各自到丙家盗窃,甲刚到丙家,乙也到了,乙跟甲打了个招呼,两人各自盗窃赃物赃值均为400。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共谋盗窃,则应并赃论处;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并无约定,则应根据他们各自所盗赃值分别论处。
(5)某名被判司寇刑的犯人盗窃一百一十钱后自首,他应被判处耐隶臣,或者罚二甲。
3.法律评析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共同犯罪、教唆犯、主犯、从犯、牵连犯、累犯、自首、未遂等等定罪量刑的情节都在秦律中有着明确的反映。
指使成年人犯罪,或知情不报,则以共同犯罪论处:某人的男奴甲指使另一个人的女奴乙盗窃其主人的牛,卖赃得钱后甲乙带着赃款一同潜逃……甲被判处黥城旦刑。(案例(1))甲盗窃得赃价值千钱,乙知道甲有盗窃行为,并且从甲手中得到赃款不足一钱,乙被作为甲的共犯处罚。(案例(2))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很严: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案例(3))
两人以上在同一场所各自犯罪,应分别论罪;如有预谋共同犯罪,则根据个人的情节轻重论罪:甲乙两人在互不知道的情况下各自到丙家盗窃,甲刚到丙家,乙也到了,乙跟甲打了个招呼,两人各自盗窃赃物赃值均为400。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共谋盗窃,则应并赃论处;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并无约定,则应根据他们各自所盗赃值分别论处。(案例(4))
自首,可酌情减刑。某名被判司寇刑的犯人盗窃一百一十钱后自首,他应被判处耐隶臣,或者罚二甲。(案例(5))《法律答问》中有“甲盗百十钱”,判“耐为隶臣”的案例,刑徒司寇犯与庶人同等罪,原判应重于“耐为隶臣”,因自首(“先自告”),故减刑为“耐为隶臣”,或“赀二甲”。
4.参考结论
秦律在处理犯罪情节与刑罚的关系上已经比较先进,秦法中有关犯罪情节与处罚原则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与现代刑法的规定十分接近,而古今之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古重于今,这主要是当时的处刑受秦代法家重刑主义指导思想的影响。
连坐
1.案情史料
(1)“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法律答问》)
(2)“律曰‘与盗同法’,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法律答问》)
(3)“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效律》)
2.案情今译
(1)盗窃和其他各种犯罪,同居的人要连坐。所谓“同居”,即同一家庭的成员。奴隶也因主人犯罪而从坐,但奴隶犯罪则不牵连主人。
(2)律规定:“与盗同法”、“与同罪”,连坐的是同居的家庭成员,还有里典和伍人。
(3)县府尉官有罪,县令与丞要连坐。
3.法律评析
连坐,又称“缘坐”、“从坐”、“随坐”,即本人并未犯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秦代实行广泛的连坐,其中包括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秦的连坐制度也为后世所继承。
(1)亲属连坐
《史记·孝文本纪》集解引应劭语:“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盗窃和其他各种犯罪,同居的人要连坐。所谓“同居”,即同一家庭的成员。奴隶也因主人犯罪而从坐,但奴隶犯罪则不牵连主人。(案例(1))
秦简对于亲属连坐的范围作了很详细的界定:“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也。”(《法律答问》)室人、同居要连坐。什么叫“室人”,什么叫“同居”呢?一户中同母之人谓之“同居”,“室人”就是一家,如发生犯罪,均应连坐。但秦法又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法律答问》)也就是说妻可以主动告发夫的犯罪以免除自己的连坐责任,这是鼓励告发犯罪的措施。
亲属连坐(家庭缘坐)是早期“族”刑的继续,是刑罚在宗法制中的反映。
(2)邻里连坐(也称邻伍连坐)
《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实行“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秦法把居民按五家为一个单位组成“伍”,令五家为保,十保相连,互相监督纠举,有罪株连。从秦简看,邻里连坐的是里典和伍人:“与盗同法”、“与同罪”,连坐的是同居的家庭成员,还有里典和伍人。(案例(2))受连坐的邻里,不一定与犯罪者同等刑罚;官吏和有大夫以上爵位者,一般不受邻里连坐。
(3)职务连坐
职务连坐是指官吏犯罪,有关同僚要受到处罚。秦律规定,对于犯有失职罪的官吏,有关人员要受到连坐处罚。例如《效律》规定:县府尉官有罪,县令与丞要连坐。(案例(3))类似的例子在秦简中还有很多。
4.参考结论
连坐制度在现代社会被视为野蛮的制度,但它毕竟在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我们学习研究中国法律史,会常常遇到连坐的案例。
本案提到了令、丞、尉等地方官员,还提到官吏之间的职务连坐。关于秦代的行政机构与官吏管理制度,我们应了解如下内容:
(1)行政机构与职官
①中央
皇帝:皇帝的称号是秦始皇所创,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集立法、行政、司法诸权于一身。
三公:丞相为百官之长,其职权是辅助皇帝总理政务;太尉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御史大夫为“副丞相”,主掌“图籍秘书”,转呈“公卿奏事”,按章居劾百官,有时受皇帝之命处理重大案件。
九卿: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负责宫殿门户警卫;卫尉;掌管皇帝的近卫军;太仆,负责皇帝的车马仪仗;廷尉,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典客,负责外交和与国内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及各项礼仪活动;宗正,掌管皇族宗室的事务;治粟内史,掌管全国赋税与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少府,掌管皇室的财政并为皇室提供消费的机构。
②地方:
郡:郡守,主管一郡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诸项事务的最高官员;郡丞,郡守之副,其主要职责还包括处理一郡的治狱断案等司法事宜;郡尉,为一郡之最高武官;监御史,对全郡的官吏和各项活动进行监察和弹劾。
县:县令,为一县之最高行者长官;县丞,县令之副,“署文书,典知仓狱”;县尉,一县之最高武官;县司空,负责全县工程建设的机构,其主管官吏为司空啬夫,辅佐官吏有司空佐、使等;县司马,是掌管全县军马的机构。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有秩,为一乡的主管官吏;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赋税与司法;游徼,负责社会治安。
乡以下为里,其主管官吏是“里正”或“里典”。
每十里(此处“里”为长度单位,不同于“里正”之“里”)设一亭,亭长负责亭内案件侦察、拘捕人犯的工作。
(2)官吏管理制度:
①官吏的任免秦代奉行自商鞅以来的任免官吏制度,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法律法规。例如: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任选官吏的行政能力与思想修养等各方面条件;《置吏律》规定了行政、财务部门官吏的任免;《除吏律》规定了军事官吏的任免。
②官吏的考核秦代对于官吏的考课,有法可依(如“上计法”、“考课法”),有明确的标准可循,而且成了必经的程序。
③官吏的监察秦代专门设立了监察机关,开创了监察制度。
④官吏的管理与处分秦律要求官吏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官吏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犯令”、“废令”罪。秦律对于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做了较全面的规定。秦律禁止官吏非法经商。对于任人不善者,也要科罪。
总的来说,秦律对于官吏的管理非常细密,这对于强化统治,抑止官吏为非有积极的作用。
诬告与控告不实
1.案情史料
(1)“甲诬乙盗一钱,黥城旦罪。”(《法律答问》)
(2)“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当为“告不审”。(《法律答问》)
(3)“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当为告盗加赃”。(《法律答问》)
(4)“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何论?当赀二甲。”(《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在《法律答问》中有如下几个案例:
(1)甲诬告乙盗窃一钱,甲被判处黥城旦。
(2)甲控告乙偷盗一头牛,事实上乙是偷盗了一只羊,甲被判控告不实。
(3)甲偷了一只羊,乙知道这个情况,却故意控告甲偷了一头牛,乙被认定为“告盗加赃”(即控告别人偷窃时故意夸大赃物价值)。
(4)控告别人偷盗一百一十钱,事实上别人只偷盗了一百钱。控告者要被判处赀二甲的处罚。
3.法律评析
秦律规定诬告反坐,对于蓄意陷害的诬告者要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不实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不实,出土秦律叫“告不审”。对此应如何处罚,秦简中并未言明。如系故意控告不实,叫“告盗加赃”。告盗加赃应惩罚从重,例如因为控告者故意加赃十钱,使被告上升为重一级罪行的定性界限之上,所以控告者要受到“赀二甲”处罚。另外,控告者已犯诬告罪,又以他事控告(“州告”),不但不予受理,且以“告不审”论罪。(《法律答问》:“‘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勿听,而论其不审。”)
4.参考结论
秦代实行连坐制与见知不举与犯者同罪,但为防止错告与诬告,对控告不实(“告不审”)与诬告(告盗加赃、诬人等)的处罚也作了详细规定。《法律答问》规定:“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甲告乙盗牛与贼杀伤,事实上乙并未盗牛与贼杀伤。甲如果故意诬告,则应判“诬人”罪,如果是过失,则为“告不审”。一般来说,诬陷比控告不实处罚为重。
廷行事
1.案情史料
(1)“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法律答问》)
(2)“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斲(斗)杀?斲(斗)杀人,廷行事以为贼。”(《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1)控告别人偷盗一百一十钱,法庭查明别人只偷盗了一百钱。控告者要被判处赀二甲的处罚。秦律规定,控告者故意加赃十钱应该罚一盾,可按成例(廷行事)却定罪为“告不审”(控告不实),处以罚二甲。
(2)求盗追捕犯人,犯人格杀求盗。按律当判犯人斗杀罪,但成例判为贼杀罪。(成例判决重于刑律。)
3.法律评析
王念孙《读书杂志》说:“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注谓:“廷行事,法廷成例。”于豪亮先生认为“廷行事”即“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廷行事”也是秦代法律的一种形式,是司法人员在审案量刑时参考的依据。秦律中很多案件是以“廷行事”量刑的,“廷行事”就是不依照秦律规定,而用判案成例作为依据办案。
4.参考结论
关于“廷行事”的性质,学界有争议,有人认为“廷行事”即司法机关的“成例”、“判例”;也有的学者把它与英美的判例法相提并论,把“廷行事”上升为判例法;本书采纳第一种学说。有学者考证,“廷行事”仅为中央司法机关廷尉的“行事”,而非所有司法机关的成例:“廷行事”之“廷”当指廷尉,是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各级司法人员断案所引用的判例,当为中央廷尉作出的判决成例。“廷行事”大约与今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有类似之处,当然,一切比较、“类似”的前提都是二者并非完全相同。
复审与改判
1.案情史料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鞠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案情大意为:甲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司法官在审判中低估了赃值,认定赃值为一百一十钱,判处甲耐刑。(复审查明后)判处甲黥为城旦,该司法官也被认定为“失刑”罪,如果该司法官是故意低估赃值,则应判“不直”罪。
3.法律评析
本案是由于司法官吏未及时清点赃物和估价赃值而发生的错判。本案中司法官低估了赃值,对应判处黥为城旦的较重罪轻判为隶臣。经过调查审理,纠正了原判,并惩处了司法官。
司法官如果因为疏忽低估了赃值,则应被判“失刑”罪,如果该司法官是故意低估赃值,则应判“不直”罪。
4.参考结论
从《封诊式》来看,秦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
(1)审问与刑讯
首先要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即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听取口供后,再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反复进行诘问。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加刑讯。秦法是不主张使用刑讯的,其把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等:能根据口供查清犯罪事实的为上;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为下;采取恐吓的手段屈打成招的则为“败”(失败)。
(2)调查与勘验
秦时判决除依据口供外,也非常重视收集人证和物证,要对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与勘验,还要作出调查、勘验笔录,即“爰书”。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不少“爰书”是法医鉴定和犯罪现场勘验笔录。
(3)读鞠与乞鞠
案件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鞠”。“鞠”是审讯的意思,“读鞠”就是宣读判决书。判决宣读后,当事人如果服罪,则依照判决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即“乞鞠”。乞鞠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秦律所谓“为人乞鞠”)。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由中央的御史大夫命令重审。
(4)复审与改判
复审时,由乞鞠人和原案的所有当事人、原审官吏、证人分别陈述案情,最后由复审官员判决。秦简中记载一些纠正错判的案例。如果原审判决有误,原审官员要承担“失刑”或“不直”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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