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的法律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演变而成,在此基础上逐渐的完善,也给以后的王朝立法规的时候起到借鉴作用。
起源
(一)氏族习惯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法律的起源反映了部落居民日常生活和部落首领对社会有效管理的需要。
氏族习惯是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最初表现为人们因对某些自然物的崇拜而形成的宗教禁忌,即原始的礼。其后扩大为祭祀天、地、祖先的礼仪。再后则发展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形成某些调整社会关系的原则和一系列行为规范。如尊老爱幼、平等互助、共同抗敌等等。
(二)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
1、部落首领设范立制,促使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演变
2、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演变的表现
总之,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
礼与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礼最初是一种祭祀的仪式。到西周时,经过“周公制礼”的活动,其内容更为复杂、也更为系统化了。
周礼是一种包罗非常广泛的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惯例、礼节仪式都是周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尽管周礼的内容很复杂、种类很繁多,但其基本原则只有以下两条:“亲亲”和“尊尊”。
“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礼的这两项原则对西周的立法、司法都有深刻的影响。西周的法律贯穿了这两项原则的精神。
礼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法律规范,而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只是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礼之外,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刑等种类。
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1、春秋时期的“刑书”;
2、战国时期的《法经》。魏文侯李悝集诸国刑典而制作的《法经》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编辑本段
行政法律
夏朝王权世袭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行政法产生的重要标志。
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是王权世袭制的重大发展。
早在夏朝初期,与神权观念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就已经形成了。所谓“代天行罚”。
西周统治者除了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之外,还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这一思想的提出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也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对“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皆有继承和发展。
法家学派提出了内容更为完整的刑法思想。商鞅提出了刑法适用上的平等思想和治国必须用重刑的思想。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思想。
儒法两家的刑法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刑法思想的基础,也成为中国传统刑法制度发展的指导思想。
比较系统的刑法原则是在西周时期才逐渐形成的。主要有:
1、区分过失与故意、偶犯与惯犯的原则;2、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3、罪疑从赦的原则;4、宽严适中的原则;5、正当防卫原则;6、罪责自负原则;7、矜老恤幼原则。
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是夏商周时期的正刑,反映了当时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四、罪名制度
1、侵犯国王的罪名;2、侵犯尊长的罪名;3、侵犯人身的罪名;4、侵犯财产的罪名;5、妨害农业生产管理的罪名;6、妨害社会秩序的罪名。
一、关于土地的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的土地都属于国王所有。《诗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西周中叶以后,土地王有的制度逐步动摇,社会上出现了各级贵族处分土地的现象。
《史记》“自夏禹时,贡赋备矣。”夏代已有了土地赋税制度,还根据土地的等级确定了赋税的等级。
商朝除了继承夏朝的赋税制度以外,还增加了劳役地租的内容。特别是商朝晚期,赋税非常繁重,这也加速了商朝的灭亡。
西周时期,总结了夏商两代的经验,建立了新的更为完备的赋税制度。
至春秋战国时期又发生了很大变化。鲁国“初税亩”在公田之外队私田征税。秦国“初租禾”按土地面积征税。
夏商时代货币法律史无记载。
西周时期已经大量使用铜制的货币。
春秋战国时期,除黄金普遍流通外,各诸侯国还有自己特色的货币,如布币、刀币、圜钱等。
公元前524年,周景王令铸大钱,统一了币制。秦时已有关于货币的专门法律《金布律》并流传下来。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鼓励支持商业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抑制商业自由发展的法律。最突出的就是盐铁专卖法。主要由管仲、商鞅主张和推行的盐铁专卖法,在历史上虽然促成了国家的富强,但严重抑制了私营商业的发展,使做小本经营的商人很难成大的气候。商鞅变法时,不仅盐铁专卖,而且施行粮食专卖法。
农业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受到比手工业和商业更高的重视。保护农业的法律产生的时代很早,夏商时代就采用刑法手段保护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也把妨害农业生产的行为视为严重的罪行。
此外,西周时期的法律对农田的管理和耕作都有具体的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推行重农政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立法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齐国重农的政策和法律,为其他诸侯国所借鉴和发展。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时,发布的第一道法令就是鼓励农业生产的《垦草令》。
春秋战国时期有关农业生产的立法,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法制的基础,也造成了重农抑商传统的形成。
西周时设置有专门管理民众户籍的职官,其职责是将每年出生的男女登记于户籍簿上。这种登记制度实际上包含了确认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内容。
根据西周礼制的规定,男女二十岁都视为成年人,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国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
国家长期控制着盐、铁等重要资源的开采权和销售权。
西周的契约形式,主要有“傅别”(借贷契约)和“质剂”(买卖契约)两种。
西周至战国时期的契约,从内容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交换契约;2、买卖契约;3、租赁契约;4、借贷契约;5、雇佣契约;6、合伙契约。
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制度
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婚礼是礼产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夏商时期,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已经确立。这一制度成为夏商周时期贵族阶级的基本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1、纳采;2、问名;3、纳吉(卜问反馈);4、纳币;5、请期;6、亲迎。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礼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则。“七出”“三不去”。
夏朝的最高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都集中在夏王手中。夏王之下的中央司法长官称作“大理”,地方司法官员称作“理”或“士”。
商朝的司法机构与夏朝近似,商王执掌最高权力,商王之下的中央司法长官称作“正”与“史”。
西周时期周王之下的中央司法官员有大司寇、小司寇等。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各有不同,如有“司寇”、“大理”、“廷尉”等。
西周的诉讼制度有很大的发展。“狱”“讼”相别。前者为刑事案件,后者为民事案件。
西周时已经有系统的审讯方法。《周礼》“五声听狱讼”。
“八辟”制度,是后世各王朝法律中八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夏商西周时期已建立有囚禁罪犯的监狱,即“圜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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