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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

摘要

 
  ┌────────────────────────────────────┐
  │               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             │
  │                 (细则第11条)              │
  │    physical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n (rule 11)  │
  │                                    │
  │  1.所有纸张的规格都应当采用a4型                   │
  │  2.正文和附图纸张的最小和最大空白边缘(参见细则11.6)        │
  │  3.表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档案号(细则11.6(f)和行政规程第109条)   │
  │  最多12个字符                           │
  │  写在纸张的左上角                         │
  │  纸张的顶部起1.5厘米以内                     │
  │  4.纸页的编号(细则11.7和行政规程第207条和第311条)         │
  │  在纸张的顶部或者底部的中央,不在空白边缘             │
  │  3个系列:请求书                          │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
  │        附图                           │
  │  5.对附图的特殊要求(细则11.13)                   │
  │  建议:附图中不要有文字                       │
  │     (避免在国内阶段的翻译问题)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               请求书                      │
  │              the request                     │
  │                                        │
  │  1.已经印好的请求书表格(pct/ro/101表格)                  │
  │  定期更新                                 │
  │  可以从中国专利局免费得到                         │
  │                                        │
  │  2.计算机制作的请求书                            │
  │  (细则3.1和3.4,行政规程第102条(h)和(i))                  │
  │  版面编排和内容必须与已经印好的表格一致(栏目不能省略)           │
  │  允许作微小的调整                             │
  │  用斜体印刷的文字可以省略                         │
  │                                        │
  │  3.将来,可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决定所认可的其他提交方式(例如,电子申请│
  │)。如果可以采用,将在pct公报上发布生效的通知。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由受理局填写────────────┐
    pct        │国际申请号                     │
   请求书        ├──────────────────────────┤
   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  │国际申请日                     │
  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处理本国际申请├──────────────────────────┤
             │受理局名称和“pct国际申请”             │
             ├──────────────────────────┤
             │申请人或代理人的档案号               │
             │(如果有)(限12个字内)                │
  ┌───────────────┴──────────────────────────┤
  │第栏   发明名称                                │
  ├──────────────────────────────────────────┤
  │第栏   申请人                                 │
  ├────────────────────┬─────────────────────┤
  │                    │该申请人也是发明人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如在前,名在后;法人 ├─────────────────────┤
  │          应填写正式全称。地址 │电话号码:                │
  │          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                    │传真号码:                │
  │                    ├─────────────────────┤
  │                    │电传号码: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             │
  │栏中注明的国家                                   │
  ├──────────────────────────────────────────┤
  │第栏 其他申请人和/或(其他)发明人                        │
  ├──────────────────────┬───────────────────┤
  │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 │该人是:               │
  │         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                 │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       │
  │                      │填定以下诸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
  │国家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
  │国家                                        │
  ├──────────────────────────────────────────┤
  │其余申请人和/或发明人注明在附页中                         │
  └──────────────────────────────────────────┘
  

  pct/po/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第  页
  

  ┌──────────────────────────────────────────┐
  │续第栏 其他申请人和/或(其他)发明人                       │
  ├──────────────────────────────────────────┤
  │  如果以下各小栏均未使用,请求书中不应包括此页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中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
  │国家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
  │国家                                        │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该人是:                │
  │         填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                 │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申请人和发明人             │
  │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
  │国家                                        │
  ├──────────────────────────────────────────┤
  │其余申请人和/或发明人注明在另一续页中                       │
  └──────────────────────────────────────────┘
  

  pct/po/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第  页
  

  ┌──────────────────────────────────────────┐
  │第栏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或通信地址:                       │
  ├──────────────────────────────────────────┤
  │下列人员被委托/已经被委托作为    代理人   共同代表              │
  │申请人向主管国际单位办理事务的:                          │
  ├───────────────────────┬──────────────────┤
  │                       │电话号码:             │
  │姓名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 ├──────────────────┤
  │      称。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传真号码;             │
  │                       ├──────────────────┤
  │                       │电传号码:             │
  ├───────────────────────┴──────────────────┤
  │如果培养委托/未委托过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并把上栏中注明的地址作为通信的专门地址,在 │
  │此方格作出标记                                   │
  ├──────────────────────────────────────────┤
  │第栏   国家的指定                                │
  ├──────────────────────────────────────────┤
  │按照细则4:9(a)规定指定下列国家或地区(在相应的方格中作出标记,至少选择一项):地区专 │
  │利                                         │
  │ep欧洲专利:at奥地利,be比利时,ch和li瑞士和列支敦士登,de德国,dk丹麦,es西班牙, │
  │       fr法国,gb英国,gr希望,ie爱尔兰,it意大利,lu卢森堡,mc摩纳哥,nl荷兰│
  │       ,pt葡萄牙,se瑞典,以及任何同时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和pct缔约国的国家 │
  │。                                         │
  │oaoapi专利:贝宁,布莱基纳.法索,喀麦隆,刚果,科特迪瓦,加蓬,几内亚,马里,毛里 │
  │       塔尼亚,尼日尔,中非共和国,塞内加尔,乍得,多哥以及任何同时是非洲知识│
  │       产权组织缔约国家专利(如果要求得到其他保护或待遇,请在虚线上注明)   │
  │                                          │
  │at 奥地利……………………………………mn 蒙古………………………………………………  │
  │au 澳大利亚…………………………………mw 马拉维……………………………………………  │
  │bb 巴巴多斯…………………………………nl 荷兰………………………………………………  │
  │bg 保加利亚…………………………………no 挪威………………………………………………  │
  │br 巴西………………………………………nz 新西兰……………………………………………  │
  │by 白俄罗斯…………………………………pl 波兰………………………………………………  │
  │ca 加拿大……………………………………pt 葡萄牙……………………………………………  │
  │ch和li瑞士和列支敦士登………………… ro 罗马尼亚…………………………………………  │
  │cz 捷克共和国………………………………ru 俄罗斯联邦…………………………… ………  │
  │ed 德国………………………………………sd 苏丹………………………………………………  │
  │dk 丹麦………………………………………se 瑞典………………………………………………  │
  │es 西班牙……………………………………sk 斯洛伐克共和国…………………………………  │
  │ei 芬兰………………………………………ua 乌克兰……………………………………………  │
  │gb 英国………………………………………us 美国………………………………………………  │
  │hu 匈牙利……………………………………vn 越南………………………………………………  │
  │jp 日本………………………………………以下各方格用于指定本表公布之后加入pct的国家(  │
  │                    国家专利)                  │
  │kp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kr 韩国………………………………………………………………………………………………   │
  │kz 哈萨克斯坦………………………………………………………………………………………   │
  │lk 斯里兰卡…………………………………………………………………………………………   │
  │lu 卢森堡……………………………………………………………………………………………   │
  │mg 马达加斯加………………………………………………………………………………………   │
  ├──────────────────────────────────────────┤
  │除上述指定外,申请人还按照细则4.9(b)规定指定……以外,pct所允许指定的所有国家。  │
  │申请人声明;这些补充指定是以确认为条件,并且在自优先权日起15个期限届满前尚未被确认的│
  │任何指定应认为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届满时撤回。(这确认指定,需提交一份包含有关指定的通知 │
  │并缴纳指定费和确认费。确认应在上述15个月内送达受理局。)               │
  └──────────────────────────────────────────┘
  

  pct/pr/101表(表2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
  │补充栏 如果被栏未使用,请求书中不应包括此页                  │
  ├────────────────────────────────────────┤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本栏:           在这种情形下,写明“续…栏”[注明栏号│
  │1.如果本表格的栏目之一不能包含全部信息: ],并按照原栏目的填写要求标明有关情况│
  │  特别是:                ;                  │
  │()如果申请人和/或发明人在三人以上,并  在这种情形下,写明“续第栏”,并按 │
  │  未使用“续页”:            第栏的要求标明每一个补充的人员的情 │
  │                      况;                 │
  │()如果在第栏或第栏的小栏之一里,方                    │
  │ 格“在补充中注明的国家”被作出标记: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栏”或“续 │
  │                      第栏”,或“续第栏和第”(根据情│
  │()如果第栏或第栏的小栏中的发明人或  况),以及有关的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并│
  │者发明人和申请人不是全部指定国的发明或美  在每一姓名或名称旁注明该人是申请人的 │
  │国的发明人:                国家的名称(必要时,是欧洲专利或oapi专│
  │                      利);                │
  │()如果除在第栏注明的代理人外,还有其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栏”或“续 │
  │他代理人:                 第栏”,或“续第栏和第栏”(根据│
  │                      情况),以及发明人姓名,并在每一姓名旁│
  │()如果在第栏的国家名称(或oapi)的后   注明该人是发明人的国家名称(有时是欧洲│
  │面标有“增补专利”、“增补证书”或“增   专利或oapi专利);          │
  │增补发明人证明”,或者在第栏的美国的                     │
  │后面标有“继续”或“部分继续”: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栏”,并以 │
  │                      与第栏所要求的相同的方式标明每一个 │
  │()如果要求三项上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补充的代理人的情况;         │
  │                                        │
  │2.如果申请人要求享受指定国国家法关于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栏”,以及 │
  │不损害新颖性公开或者丧失新颖性例外的    每一个有关国家(或oapi)的名称,并在每 │
  │规定:                   一名称后面注明主专利或主专利申请的申 │
  │                      请号和主专利的批准日或主专利申请的申 │
  │                      请日;                │
  │                                        │
  │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栏”,并按 │
  │                      与第栏所要求的相同的方式,注明每一 │
  │                      个补充在先申请的情况。        │
  │                                        │
  │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关于不损害新颖性 │
  │                      公开或者丧失新颖性例外的声明”,并在 │
  │                      该声明下面注明有关情况。       │
  │                                        │
  │                                        │
  └────────────────────────────────────────┘
  
                 第  页
  

  ┌──────────────────────────────────────────┐
  │第栏  优先权要求   其他优先权要求注明在补充栏中               │
  ├──────────────────────────────────────────┤
  │要求下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
  ├───────────────┬──────┬─────┬─────────────┤
  │  国家           │  申请日  │ 申请号 │    申请局      │
  │(在该国或为该国提出申请)   │(日/月/年)│     │(仅涉及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
  ├───────────────┼──────┼─────┼─────────────┤
  │(1)              │      │     │             │
  ├───────────────┼──────┼─────┼─────────────┤
  │(2)              │      │     │             │
  ├───────────────┼──────┼─────┼─────────────┤
  │(3)              │      │     │             │
  ├───────────────┴──────┴─────┴─────────────┤
  │如果与在先申请一致的说明副本应当由受理本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出具(可能要缴费),请在下面方│
  │格里作标记:                                    │
  │请受理局准备并向国际局送交与上面第__________项的在先申请一致的说明副本       │
  ├──────────────────────────────────────────┤
  │第栏      在先检索                             │
  ├──────────────────────────────────────────┤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已经做出或被要求做出检索(国际检索,国际式检索或其他检索,并且被要求 │
  │尽可能以在先检索结果为基础进行国际检索时,请填写本栏。为了标明该检索或该检索请求,请│
  │给出下面有关专利申请(或其译本)或检索请求的情况:)                  │
  │国家(或地区局):        日期(日/月/年)        号码:        │
  ├──────────────────────────────────────────┤
  │第栏     清单                                 │
  ├───────────────────┬──────────────────────┤
  │本国际申请包括以下页数:       │本国际申请还包括下列标出的文件:      │
  │1.请求书:           页  │1.单独签字的委托书  5.费用计算页    │
  │2.说明书            页  │2.总委托书副本    6.有关微生物保   │
  │3.权利要求:          页  │             藏的说明      │
  │4.摘要:            页  │3.缺签字的解释     7.核苷酸和/或氨 │
  │5.附图:________________    页  │              基酸序列表(磁盘)│
  │  总计:            页  │4.优先权文件     8.其他(详细说明): │
  │                   │      (写明第栏中项数号码:)     │
  ├───────────────────┴──────────────────────┤
  │应当把图号为     的附图(如果有)和摘要一起公布                  │
  ├──────────────────────────────────────────┤
  │第栏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在每一签字旁注明签字人姓名,如果从请求书中看不出此人的职务还要注明此人以什么名义签字│
  └──────────────────────────────────────────┘
  
  ┌──────────────── 由受理局填写 ──────────┬────────┐
  │                                 │        │
  │1.实际收到据称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日期:               │        │
  ├─────────────────────────────────┤        │
  │3.由于随后(但在期限内)收到补足国际申请的文件或    附图,更正后│  2.附图:  │
  │的实际收到日期:                         │  收到:   │
  ├─────────────────────────────────┤  未收到:  │
  │4.收到(在期限内)根据pct第11.(2)条进行的改正的日期:       │        │
  ├─────────────────┬───────────────┤        │
  │5.申请人指明的国际检索      │6.缴纳检索费后再送交检索本 │         │
  │  单位:isa/          │               │        │
  └─────────────────┴───────────────┴────────┘
  
  ┌────────────────由受理局填写────────────────────┐
  │                                          │
  │国际局收到登记本日期                                │
  └──────────────────────────────────────────┘
  

  pct/pr/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4(10)   
  此页不属于国际申请的一部分,也不计作国际申请的一页

  
       pct                  ┌─────由受理局填写────────┐
     费用计算页                │                   │
     请求书附件                │国际申请号:             │
  ┌─────────────────────┐ ├───────────────────┤
  │申请或代理人档案号:           │ │受理局日期印章            │
  ├─────────────────────┴─┴─────────┬─┬───────┤
  │申请人:                             │ │       │
  ├─────────────────────────────────┤ │       │
  │规定费用的计算                       ┌─┐│ │       │
  │                      │       │t ││ │       │
  │1.传送费…………………………………………… └───────┴─┘│ │_____________ │
  │                              ┌─┐│ │       │
  │                      │       │s ││ │       │
  │2.检索费…………………………………………… └───────┴─┘│ │_____________ │
  │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国际检索        │ │       │
  │  (如果该国际申请有几个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写明选择        │ │       │
  │  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名称)                │ │       │
  │3.国际费                             │ │       │
  │  基本费                             │ │       │
  │  本国际申请包含__________页            ┌─┐    │ │       │
  │                 │        │b │    │ │       │
  │  前30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 │
  │                          ┌─┐    │ │       │
  │                  │         │b │    │ │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超过的页数   每页附加费                   │ │       │
  │  把b1和b2的数额相加,总数             ┌─┐    │ │       │
  │                 │        │b │    │ │       │
  │  填入b栏中………………………… └────────┴─┘    │ │_____________ │
  │                          ┌─┐     │ │       │
  │                  │       │i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 │
  │                                 │ │       │
  │  指定数  每一指定的指定费数额                 │ │       │
  │  (如果计算总额超过指费的10倍,             ┌─┐ │ │       │
  │  在d栏中记指定费的10倍的数额)    │         │i │ │ │       │
  │  把b栏和d栏数额相加,填入i栏中………└─────────┴─┘ │ │_____________ │
  │                             ┌─┐ │ │       │
  │                    │        │i │ │ │       │
  │4.优先权文件费……………………………… └────────┴─┘ │ │_____________ │
  │5.应缴费用总额             ┌───────────┐│ │       │
  │                    │           ││ │       │
  │                    ├───────────┤│ │       │
  │  把t、s、i和p栏数额相加,       │总计         ││ │       │
  │  并指结果填入总计栏……………………… └───────────┘│ │       │
  ├─────────────────────────────────┤ │       │
  │指定费随后缴纳                           │ │       │
  ├─────────────────────────────────┤ │       │
  │缴费方式                             │ │       │
  │授权从帐户中扣除   邮政汇款    印花税票              │ │       │
  │ (参见下面说明)    银行汇款    有价证券            │ │       │
  │支票         现金      其他(详细说明):          │ │       │
  ├─────────────────────────────────┴─┴───────┤
  │有关帐户的授权                                    │
  │受理局/__________被授权从本人帐户中扣除上面注明的费用总额。              │
  │         被授权从本人帐户中扣除上面指明的费用总额中不足部分或存入多余部分。  │
  │         被授权从本人帐户中扣除为准备优先权文件并将其送交wipo的费用。     │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
  │   帐号            日期(日/月/年)          签  字     │
  └───────────────────────────────────────────┘
  

  pct/ro/101表(附件)(1993年7月)         
  参见费用计算页的说明

  ┌──────────────────────────────────────────┐
  │4(11)         请求书中的预告指定声明                   │
  │      precautionary designation statement in the request           │
  │                                          │
  │  在上述所作的指定以外,申请人根据细则4.9(b)还作出pct允许的所有指定,___________ │
  │的指定除外,申请人声明:上述附加指定须经确认,在自优先权日起15个月届满前,如果任何指│
  │定尚未确认,该指定被为已由申请人在该期限届满时撤回。(确认一项指定包括提出一项通知, │
  │以详细说明该指定以及指定费和确认费的缴纳等情况,确认必须在15个月期限内到达受理局。) │
  │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4(12)           签字的要求                       │
  │              (细则4.15)                       │
  │       signature requirements(rule4.15)                   │
  │                                          │
  │  1.请求书必须由所有记明为“申请人”和或“申请人和发明人”的人签字        │
  │  2.被记明为“只是发明人”的人不需要在请求书上签字                │
  │  3.如果请求书不是由申请人而是由代理人签字,需要另行提交由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单独│
  │的原始委托书或总委托书)                               │
  │  4.指定美国并且向美国提出申请的发明人 申请人拒绝在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上签字时,或 │
  │者经过辛勤努力仍不能找到发明人 申请人或者与之联系时,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不需要由该│
  │发明人 申请人在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上签字:                      │
  │    向受理局提交了使其感到满意的有关缺少签字问题的解释说明:          │
  │    和                                     │
  │    请求书或者委托书至少由另一个申请人签字                    │
  │                      盖章可以用来代替签字(细则2.3)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4(13)关于正文空白边缘的要求(条约11.6)(略)
  4(14)关于附图空白边缘的要求(条约11.6)(略)

  ┌───────────────────────────────────────┐
  │9(3)             要求书                     │
  │               the demand                    │
  │                                       │
  │  1.已经印好的要求书表格(pct/ipea/401)                  │
  │  定期更新                                │
  │  可以从中国专利局免费得到                        │
  │  2.计算机制作的要求书(细则53.1(a)和行政规程第102条(h)和(i))       │
  │  关于版面编排和内容上的要求与请求书表格相同               │
  │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
  │9(4)        谁可以提交要求书                    │
  │            (细则第54条)                      │
  │        who may file a demand(rule 54)                 │
  │                                       │
  │  *下列申请人                                │
  │  受第章约束的pct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和                │
  │  其国际申请是向受第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受理局或者代表缔约国的受理局提出的有│
  │   权提出要求书                              │
  │  *如果有两个或者多个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即可                │
  │  提交要求书的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个人是受第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以│
  │   及                                   │
  │  该国际申请是向受第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受理局或者代表缔约国的受理局提出的 │
  │                                       │
  │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9(5)        谁必须在要求书上签字                   │
  │            (细则53.8)                      │
  │       who must sign the demand(rule53.8)               │
  │                                       │
  │  只有在要求书中被表明为选定国申请人的人需要在要求书上签字        │
  │  如果这些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签字              │
  │  如果没有代理人,必须由下列人员在要求书上签字              │
  │  所有申请人*,或者                            │
  │  共同代表人(不论是指定还是“视为”)                   │
  │____________                                 │
  │  万一,对美国而言,发明人/申请人无法联系                │
  │  或者不愿意签字,参见细则53.8(b)和4.15(b)                │
  │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9(6)         应当在何时提交要求书                    │
  │        at what time should a demand be field                │
  │                                          │
  │  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以前,以便推迟国内阶段自优先权日起20或30个月      │
  │  允许在国际阶段的任何时间                           │
  │  应当记住,在得到国际检索报告以前不会开始国际初步审查             │
  │  建议:                                    │
  │  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评价所引证的现有技术文件并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程序,如果进行的│
  │  话,此后立即提交要求书,以便在发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获得最充裕的时间(即通常是 │
  │  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                               │
  │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pct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1条规定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下列签字人请求对下述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填写──────────────┐
  │                                      │
  │                │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日期        │
  ├────────────────┴────────┬────────────┤
  │第栏  国际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      │
  │                         │人的档案号       │
  ├─────────┬────────────┬──┴────────────┤
  │国际申请号    │国际申请日       │(最早的)优先权日       │
  │         │(日/月/年)      │(日/月/年)         │
  ├─────────┴────────────┴───────────────┤
  │发明名称                                  │
  ├──────────────────────────────────────┤
  │第栏申请人                                │
  ├─────────────────────────┬────────────┤
  │                         │电话号码: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 ├────────────┤
  │         称。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传真号码:       │
  │                         ├────────────┤
  │                         │电传号码: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 │
  │国名)                                    │
  │                                      │
  │                                      │
  ├────────────────┬─────────────────────┤
  │国籍(国家名称)         │ 居所(国家名称):             │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 │
  │国名)                                    │
  │                                      │
  │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其余申请人注明在续页中                           │
  └──────────────────────────────────────┘
  

  pct/ipea/401(第一页)(1994年1月)    参见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说明

                       ┌─────────────────┐
  9(8)   第 页            │  国际申请号           │
  ┌────────────────────┴─────────────────┤
  │续第栏    申请人                            │
  ├──────────────────────────────────────┤
  │如果以下各小栏均未使用,请求书中不应包括此页                │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 │
  │国名)                                    │
  │                                      │
  │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 │
  │国名)                                    │
  │                                      │
  │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 │
  │国名)                                    │
  │                                      │
  │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 │
  │国名)                                    │
  │                                      │
  │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其余申请从注明在另一续页中                         │
  └──────────────────────────────────────┘
  

  pct/ipea/401表(续表)(1994年1月)      参见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说明

                        ┌────────────────┐
  9(9)  第 页              │国际申请号           │
  ┌─────────────────────┴────────────────┤
  │第栏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或通信地址                 │
  ├──────────────────────────────────────┤
  │下面写明的人是:代理人共同代表                       │
  │并且是早先已经委托的,他在国际初步审查中也代表申请人。           │
  │  是通过本文件委托的,任何在先委托的代理或共同代表因此而被撤销。     │
  │  是除在先已经委托的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外,通过本文件专门为国际初步审查   │
  │  单位程序委托的。                            │
  ├─────────────────────┬────────────────┤
  │                     │电话号码: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
  │         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 │传真号码:           │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
  │                     │电传号码:           │
  ├─────────────────────┴────────────────┤
  │如果未委托/未委托过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并把上栏中注明的地址作为通信的专门地│
  │ 址,在此方格作出标记                           │
  ├──────────────────────────────────────┤
  │第栏     关于修改的声明                       │
  ├──────────────────────────────────────┤
  │申请人希望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在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基础上开始国际初步审查              │
  │()考虑依据第34条对下列文件所作的修改,                  │
  │  说明书(附修改文件)                           │
  │  权利要求书(附修改文件)                         │
  │  附图(附修改文件)                            │
  │()考虑依据条约第19条向国际局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附副本)。      │
  │()不考虑依据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并视为这些修改已经被取消。 │
  │()把国际初步审查的开始时间推迟到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期限届满,除非国际初步 │
  │  审查单位收到依据第19条进行的修改的副本或者收到申请人不希望依据第19条修改│
  │  的声明(细则69.1.(d))。                        │
  │  (如果第19条所述的期限已经届满,不得在本方格作出标记)。         │
  ├──────────────────────────────────────┤
  │如果未对任何方格作出标记,国际初步审查将在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基础上开始,或│
  │者,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开始起草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收到依据第19│
  │条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或依据条约第34条对国际申请文件的修改的副本,将在这样修改│
  │的国际申请基础上进行。                           │
  ├──────────────────────────────────────┤
  │第栏 国家的选定                             │
  ├──────────────────────────────────────┤
  │(×)申请人在此选定所有可选定的国家(即所有已被指定并且受pct第章约束的国家) │
  │  除                                   │
  │  ………………………………………………………………………………………………│
  │  ………………………………………………………………………………………………│
  │                                      │
  │  ………………………………………………………………………………………之外 │
  │  (如果申请人不想选定某些可选定的国家,必须在上面标明这些国家的国名或国别 │
  │  代码)                                  │
  └──────────────────────────────────────┘
  

  pct/ipea/401(第2页)(1994年1月)    参见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说明

                       ┌────────────────────┐
  9(10)  第 页             │国际申请号               │
  ┌────────────────────┴────────────────────┤
  │第栏   清单                                  │
  ├────────────────────┬────────────────────┤
  │为国际初步审查目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附│  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填写        │
  │有下列文件:              │  已收到  未收到          │
  │1.依据第34条的修改           │                     │
  │  说明书              页 │                     │
  │  权利要求书            页 │                     │
  │  附图               页 │                     │
  │2.依据第34条修改的附信       页 │                     │
  │3.依据第19条修改的副本       页 │                     │
  │4.依据第19条声明的副本       页 │                     │
  │5.其他(详细说明):         页 │                    │
  ├────────────────────┴────────────────────┤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还附有下列作出标记的文件                    │
  │1.单独签字的委托书  4.费用计算页                       │
  │2.总委托书副本    5.其他(详细说明):                    │
  │3.缺签字的解释                                  │
  ├─────────────────────────────────────────┤
  │第栏   申请人、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
  ├─────────────────────────────────────────┤
  │在每一签字旁注明签字人姓名,如果从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看不出此人的职务还要注明此人│
  │以什么名义签字的。                                │
  │                                         │
  │                                         │
  └─────────────────────────────────────────┘
  
  ┌────────────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填写──────────────────┐
  │                                         │
  │1.实际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日期:                        │
  ├─────────────────────────────────────────┤
  │2.按照细则60.1.b)进行改正情形下,收到对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改正的日期:    │
  ├─────────────────────────────────────────┤
  │3.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日期是在优先权日起19个                 │
  │   月届满以后,并且下面第4栏或第5栏不适用。     申请人已相应得到通知    │
  ├─────────────────────────────────────────┤
  │4.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日期是在自根据细则80.5延长过的优先权日起19个月期限内 │
  │。                                        │
  ├─────────────────────────────────────────┤
  │5.虽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是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后,但是根据细则第82条,  │
  │延迟到达可以被宽恕。                               │
  └─────────────────────────────────────────┘
  
  ┌──────────────由受理局填写─────────────────────┐
  │                                         │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已于下列日期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              │
  └─────────────────────────────────────────┘
  

  pct/ipea/401(最后一页)(1994年1月)      参见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说明             
  pct
         费用计算页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附件        ┌──────┐
                        │ 第章  │
                        └──────┘
  

  9(7)
  ┌─────────────────────┐ ┌───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填写─────┐
  │国际申请号                │ │                   │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申请人或代理人档案号           │ │日 期 印 章            │
  ├─────────────────────┴─┴─────────┬─┬───────┤
  │申请人:                             │ │       │
  ├─────────────────────────────────┤ │       │
  │规定费用的计算                       ┌─┐│ │       │
  │                      │       │p ││ │       │
  │1.初步审查费……………………………………… └───────┴─┘│ │_____________ │
  │                              ┌─┐│ │       │
  │                      │       │h ││ │       │
  │2.手续费…………………………………………… └───────┴─┘│ │_____________ │
  │                                 │ │       │
  │3.规定费用总额         ┌──────────────┐ │ │       │
  │  把p和h栏数额相加,…     │              │ │ │       │
  │  结果填入总计栏中       ├──────────────┤ │ │       │
  │                │总 计           │ │ │       │
  │                └──────────────┘ │ │_____________ │
  ├─────────────────────────────────┤ │       │
  │缴费方式                             │ │       │
  │授权从帐户中扣除(参见下面说明)  现金                │ │       │
  │支票               印花税票            │ │       │
  │邮政汇款             有价证券            │ │       │
  │银行汇款             其他(详细说明):        │ │       │
  ├─────────────────────────────────┴─┴───────┤
  │有关帐户的授权(并非所有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都允许使用这种缴费方式)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___________被授权从本人帐户中扣除上面注明的费用总额。        │
  │               被授权从本人帐户中扣除上面指明的费用总额中不足部分或存  │
  │                入多余部分(本方格只有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帐户允许的情况│
  │                下才可以标明)                     │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
  │   帐号            日期(日/月/年)          签  字     │
  └───────────────────────────────────────────┘
  

  pct/ipea/401表(附件)(1994年1月)         参见费用计算页的说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9(12)         关于修改的声明(细则53.9)             │
  │              (要求书表格第栏)               │
  │           statement concerning amendents            │
  │         (rule 53.9)box iv in the demand form          │
  │                                     │
  │申请人希望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  ()以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作为基础开始国际初步审查           │
  │  ()考虑按照条约第34条提出的下列修改                 │
  │    说明书(附修改)                          │
  │    权利要求书(附修改)                        │
  │    附图(附修改)                           │
  │  ()考虑按照条约第19条向国际局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附一份副本)  │
  │  ()不考虑按照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将其认为已经撤销     │
  │  ()除非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按照条约第19条所作修改的副本或者收到申请 │
  │     人无意进行这种修改的通知,国际初步审查将推迟到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
  │     届满之时才开始(细则69.1(d))。(只有当条约第19条规定的期限尚未届 │
  │     满时才可以在该栏中作出标记。)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9(13)          选定国                        │
  │           要求书表格第栏                     │
  │      election of states box no.v of demand form             │
  │                                        │
  │申请人在此选定所有可选定的国家(即,所有已被指定的并受pct第11章约束的国家)除了  │
  │  ……………………………………………………………………………………………………│
  │  ……………………………………………………………………………………………………│
  │  ……………………………………………………………………………………………………│
  │                                        │
  │(如果申请人不希望选定某些可选定的国家,则应当将这些国家的国名或国别代码标在上面)│
  │。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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