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可概括为两个“高度”:高知名度和高美誉度,具体的条件在《商标法》中作了具体规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当然,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上述全部因素为前提。实际上,以上这些条件相对而言都是比较原则和含混不清的,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裁决者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它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所以,造成现在中国大地上“驰名商标”遍地开花,使得“驰名商标”的“含金量”受到消费者质疑,这块金字招牌的颜色也逐渐黯淡。这是应当引起有关当局重视和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