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狗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狗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拘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并且情节严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在学理上,本罪为不作为犯罪。
二、本罪为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是对以罚代刑行为的一种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