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一般来讲,
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适用
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但由于这类金融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两部分,破产时需要对其客户资金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由于这类机构破产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敏感度较高,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
破产清算程序需由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为了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
法律机制,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国务院可以依据有关
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理。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商业
银行法第71条、
保险法第118条。对于
证券公司的破产,
证券法尚无特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
特别法律和
行政法规无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破产法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