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摘要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其合伙人、出资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创办人,应对该企业或组织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这些人的个人破产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个人破产的程序规定。所以,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在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或组织仍可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例如,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说明合伙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下一篇票据的特征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