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其
合伙人、出资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创办人,应对该企业或组织的对外
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这些企业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这些人的个人破产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个人破产的程序规定。所以,
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
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在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或组织仍可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
破产程序。例如,2006年修订的
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说明合伙企业已进入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