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本票”的字样。定额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并发行,不定额本票由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一格式印制和发行,
出票人不得擅自印制本票,更不得以其他
票据、单据或白纸书写有关事项代替本票。凡不符合格式的本票一律无效。
(2)无
条件支付的
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一律为
见票即付,
本票的出票日期就成为计算
持票人本票
权利期限的基准点,是法定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6)
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是本票的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上欠缺任何一项的记载,都会导致本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