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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摘要

 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本票”的字样。定额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并发行,不定额本票由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一格式印制和发行,出票人不得擅自印制本票,更不得以其他票据、单据或白纸书写有关事项代替本票。凡不符合格式的本票一律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一律为见票即付,本票的出票日期就成为计算持票人本票权利期限的基准点,是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6)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是本票的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上欠缺任何一项的记载,都会导致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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