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种类。
(1)以支票上
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为
标准,可以分为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我国
票据法第84条未将支票的收款人名称
作为法定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第86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
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说明我国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
(2)以
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
现金支票和
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来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来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以支票
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分为对己支票(
出票人自己为
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自己为收款人)、付受支票(付款人也是收款人)。我国
票据法第86条第4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