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内容
提单是一张正反两面都有记载的单据。提单正面通常记载本航次运输的基本情况,如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货物基本情况,装卸港口等。提单背面通常是预先印制好的承运人的
标准合同条款,包括承运人
责任、运费及其他费用、
管辖权等。
海商法规定,提单上必须记载以下内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
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
营业所;
3.
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
交付货物地点;,
9.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
签字。
海
商法虽然规定提单上必须记载以上十一项内容,但同时又规定,缺少其中一项或几项并不影响提单的效力,只要提单上的记载能满足
法律对提单定义的要求,即能具有提单所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就可以。
(五)提单的转让
提单是可以转让的单据。海商法第79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
执行:(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
背书或者
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根据以上规定,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
背书转让或不经背书直接转让。背书又分为两种情况: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记名背书是指有权指示的人在提单上记载自己和
被背书人双方的名字,又称为
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单上记载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被
背书人的名字,又称为不完全背书。有权指示的人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记载的人或托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