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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的义务

摘要

 旅客义务责任包括:

1.支付票款。旅客必须购票乘船。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超程乘船的,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还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如对超程乘坐者双倍收取超程部分的票价。旅客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2.不得携带危险品。为保障安全航行,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或者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如果旅客携带或夹带了违禁品或危险品,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其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这类物品造成他人的损害,旅客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3.提交书面索赔通知的义务。旅客行李发生损坏的,如果损坏明显,旅客对其自带行李的损坏,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书面通知;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书面通知。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或行李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15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就构成其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的初步证据。旅客要主张货物受损,必须提出反证。但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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