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1.主体。
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
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军事或执
行政府
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
2.
行为。船舶之间发生了粗暴性的实际接触。船舶之间没有接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
船舶之间没有发生实际接触,但一船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
规章,导致了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或者其他
财产的损失,这种情况在学理上称为“间接碰撞”。典型的例子如一船航行速度太快,驶过引起的大浪掀翻了临近的小船。“间接碰撞”不是我国海
商法上所指的船舶碰撞,但处理这种事故时,应该适用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碰撞的相关
法律规定。
3.后果。船舶碰撞必须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没有实际
损害后果的船舶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
4.水域。船舶碰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因此,在长江等与海相通的水域上发生的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也是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