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
我国对
船舶碰撞的
损害赔偿采用的是
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
过失引起的不法
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
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
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五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