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吕不韦

  吕不韦

摘要

Lü Bu Wei,?—公元前235,战国末期政治家,杂家代表人物。卫国濮阳(今河南濮阳西南)人。初为阳翟(今河南禹县)大商人,在赵国都城邯郸遇见在赵国做人质的秦公子异人(后改名子楚),认为“奇货可居”,乃游说华阳夫人,立为太子。子楚即位(即庄襄王)后被任为相国,封文信侯。公元前247年,庄襄王死,年幼的秦王政(即秦始皇)继位,吕不韦继任相国并被尊为“仲父”。公元前238年,秦王政亲理政务,次年,吕不韦以放纵叛乱的罪名被免职,迁往蜀郡,途中忧惧自杀。曾集合门客编著《吕氏春秋》,“兼儒墨,合名法”,“杂而不杂”,成为独树一帜的杂家学派,开先秦各派学说融合之先河。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名公书判清明集下一篇吕刑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