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ü Thesis on the Criminal Code,《
尚书·周书》中的一篇,传统观点认为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
司寇吕侯所作的
刑书。《史记·周本纪》说,吕侯受命“作修刑辟”。因吕侯又称甫侯,故又称《甫刑》。主要内容包括:(1)
赎刑。凡
定罪量刑有疑问,可比照相应的
刑罚以铜赎免。(2)确立了
刑罚原则。在“
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的总指导原则下,又有若干
具体原则,如“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即要严格比照已有判例来断案而不得任意擅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即要认真调查
取证,已废止的判例则不能再用;“听狱之两辞”,即对于
当事人双方的陈辞,要兼听而不得偏信;“轻重诸罚有权”,即根据实际的案情灵活选用刑罚,做到“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3)慎用执法者。
法官选任的
标准一是“良”即操守良好,二为“哲”即通晓
法律。法官最容易犯的“五过”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分别指倚权威行、假公济私、官官相护、勒人钱财、贪赃受贿。除上述内容之外,《吕刑》还追述了刑
法的起源,以黄帝时代的蚩尤和苗民创制的“
五刑”为源头,揭示了西周时执法是将判例成案分别附于墨、劓、、宫、辟五种刑罚之下,而法官从中“上下比罪”来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