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c Law for Central Judicial Office in Qing Dynasty, 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关于
国家审判机构
大理院的组织及职能的法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
沈家本编成,同年颁行。该法共五节,45条:第一节总纲,16条;第二节大理院,9条;第三节京师高等审判厅,6条;第四节城内外地方审判厅,8条;第五节城谳局,6条。该法比照日本裁判制度,规定大理院在京直辖的审判厅、局有:(1)京师高等审判厅;(2)京师城内外地方审判厅;(3)京师分区城谳局。各厅、局内设检察局,
司法审判独立。大理院
审讯的
案件包括:终审案件、官犯、国事犯、各直省之
京控案、京师高等审判厅不服之上控案以及会同宗人府审判重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