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ome Frank,1889—1957,美国现实主义
法学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许多言论措辞尖锐,力中时弊。弗兰克前半生,主要从事执业
律师业务,积累了大量实际工作经验。从1941年,52岁的弗兰克被任命为美国第二巡回区
上诉法院法官,任职达16年,使其成为一位颇具经验的法学理论家。其主要著作有:《
法律与现代精神》、《初审
法院》等。他的主要观点是:(1)“法律怀疑论”,弗兰克是极端的法律怀疑者,他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作用。(2)“基本的法律神话”,人们总希望
国家能够制定出一个包罗万象、无所不能的完整法律体系,弗兰克认为这是出于普通人对法律的无知幻觉和神化。(3)“法官心理的分析”,弗兰克认为法官审判并非依照传统的三段论,而是“逆向思维方式”。(4)“事实怀疑论”,弗兰克认为判决结果是不可预测的,原因除了规则的不确定外,还有事实不确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