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g Hong Yang,公元前152—前80,西汉政治家。洛阳(今河南洛阳东北)人。出身商人
家庭。13岁入选宫廷做汉武帝的侍中。后任治粟都尉、大司农、御史大夫等职。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以朝廷代表身份参加盐铁会议;次年,因被卷入燕王旦和上官桀父子的
谋反事件而被处死。其
法律思想沿袭
法家观点,为汉武帝时期实行的严刑峻法辩解:(1)主张“
法治”。认为治国必须用法律镇压“抚弊之民”,强调只有“绳之以法,断之以刑”,才能“寇止奸禁”。讥讽儒生提倡“教化”,“欲废法以治,是犹不用隐括斧斤欲挠曲宜在也”。(2)坚持
轻罪重刑论。他竭力赞扬
商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思想,认为“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百姓
公然犯法,是因为“罚罪之轻也”,“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只有轻罪重罚,才能收到“累其心而责其意”的效果,从而制止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