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以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具有以下特征:
(1)共同海损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2)共同海损是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遭受的损失;
(3)共同海损造成的特殊牺牲以及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方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处于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真实的和急迫的共同危险。
(2)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牺牲、费用必须是特殊的,且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无论是在航程中还是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4)采取的措施必须取得了效果。船方采用特殊措施,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1.共同海损损失。
共同海损损失,是指在船、货面临共同危险的情况下,为了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所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包括:
(1)船舶损失。有意采取挽救措施而给船舶造成的损失有:开舱或在舱面或舱边打洞,以便抛弃而造成的船损;有意搁浅,船底被浅滩上的礁石撞破造成的船损; 灭火、凿沉;为使船舶脱浅过度使用机器、锅炉所致其本身的损坏;舍弃船舶属具。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损失。例如,抛弃货物;因抛弃货物而使部分未抛货物遭受的湿损;其他共同海损措施使货物所遭受的损失等。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3)运费损失。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而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和航运惯例,下列损失不得列为共同海损:承运人未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提供适航船舶造成的船货损失;船上发生火灾,船舶或货物因烟熏或因火烤所造成的损失;抛弃受损货物或切除船舶残留部分所遭受的损失;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器和锅炉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装运时故意谎报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因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发生的滞期损失、行市损失或任何因迟延所遭受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以及间接损失等。
2.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采取有意的措施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共同海损费用一般包括:
(1)港口费、修理费、运营费等费用。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2)救助费。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请求他船救助而支付的救助费。
(3)代替费用。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4)垫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
(5)理算费用。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只限于直接损失。以下费用一般不得作为共同海损损失的费用: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或其他类似规定由船东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船舶的损坏是在装货港或挂靠港发生的,在修理该损坏期间所产生的船长、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只是为了重新积载在航程中移动的货物而产生的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船舶在进入避难港停留之前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为此而产生的防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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