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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害损害健康补偿制度

摘要

对居住或工作在发生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的公害病多发区域或政令指定区域内一定时间并且患有指定的公害病的被害人发放补助的制度。日本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1973年10月5日)确定了该制度。它不是一般的民事赔偿,而是一种行政性补偿或救济。根据该法律,只要申请者在公害病发生地居住或者工作一定时间并且被诊断患有相应的疾病时,不需要通过诉讼即可从肇事的单位和企业领取补偿金。实现该制度所需要费用全额由向事业者征收的赋课金支付并且除了特例以外没有采用追偿制。补偿金由被称作“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协会”的特别机关发给,协会的资金少数来源于政府的补助,大部分征收于全国从事那些会成为公害原因的事业活动的事业者。该法对补偿要件、补偿支付种类的内容、费用负担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补偿支付种类包括:医疗支付或疗养费、残疾补偿费(包括护理费)、遗属补偿费、遗属一次性补偿费、儿童补偿津贴(包括护理费)、医疗津贴、丧葬费。实行公害损害健康补偿制度,有利于切实而迅速的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也使污染者负担原则得到具体贯彻。该制度对于中国的环境损害的救济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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