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missal of Civil Servants,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事由单方作出的解除
行政机关与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一种
行政行为。中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了予以辞退的
条件:(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
公务员不胜任现任职务,且又不接受组织的其他安排的;(3)因单位调整、
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
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5)不履行公务员
义务,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于给予开除
处分的。辞退公务员要经过以下的程序:(1)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辞退建议;(2)按
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3)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辞退者对辞退
决定不服的,可以行使
申诉控告权,可要求
复议和提出申诉,辞退决定机关必须在规定
期限内对复议作出答复,申诉
受理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诉作出裁决;辞退决定生效后,由人事机关负责办理辞退手续。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
保留公务员身份,但公务员被辞退不等于被开除公职,它不属于行政处分,被辞退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行业
保险。而开除公职则是公务员违反纪律而受到的一种处分。对于开除公职者,一旦处分撤销,还可以“官复原职”,而辞退者若返回公务员队伍则属于重新录用。辞退者的待遇,应按照国家人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