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Code,相对集中了
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其作了系统性安排的
法律文件。
行政法典是
行政法的一种形式,而且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否采用了行政
法典形式,是一个
国家行政法是否成熟的标志。行政法典这种形式,自20世纪以来,已被不少国家采用。例如,奥地利于1925年制定了《一般行政手续法》、《
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手续法》;捷克斯洛伐克于同年制定了《一般行政法》;1927年10月12日,乌克兰中央
执行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法典》并于次年2月1日起生效,它是前苏联的第一部行政法典;日本于1935年制定了《国家行政运营法案要纲》;德国的威敦比邦于1936年制定了《行政法典总则草案》;美国分别于1946年和1970年制定了《美国
联邦行政程序法》和《美国各州
标准行政程序法》;联邦德国于1976年通过了《行政手续法》等等。 行政法典可以分为实体性法典和程序性法典。中国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但已经先后通过了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行政法典,包括《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复议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