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curatorate of Rail Transportation,设置在铁路运输系统的检察机关。中国第一个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建于1953年,即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1956年全国铁路系统普遍设立检察机关。1957年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被
撤销。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国铁路系统重建检察机关。1982年1月铁路运输系统各级检察机关开始办公。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
检察院。任务是通过在铁路运输系统行使
检察权,打击和防范在铁路运输中发生的各种
刑事案件,维护
国家法律、
法令在铁路运输系统的统一实施,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铁路运输的
财产、
旅客及铁路职工的
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其
案件管辖范围是:(1)铁路运输系统的机关、工厂、车站、站前候车区域以及旅客列车和货物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2)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破坏铁路重要设施的案件,妨碍铁路职工
执行职务的案件,以及危害铁路职工和旅客人身安全的案件。1991年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建制改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地方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