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irect Administrative Compulsion,指
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对
义务人采取
强制措施后,不由
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制,而由
行政机关委托
第三人代为
执行或对义务人课以一定
罚金,以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直接强制”的对称。间接强制又可分为
代执行与
执行罚。代执行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
行政法义务的
当事人,先令其自动履行,如果义务人拒不执行命令,则由行政机关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由义务人承担代执行费用。例如,违章建筑的
占有人或所有人接到行政机关的拆除令以后,若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拆除,则由发布命令的行政机关委托民工代为拆除。由违章建筑占有人或所有人支付有关费用。又如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扣税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检验及委托医疗单位强制治疗等。代执行的前提是:(1)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
作为义务,对
不作为义务不适用代执行。(2)行政机关已正式通知义务人自动履行而义务人未自动履行。(3)义务人
拒绝履行的义务可由他人代替履行。否则,不适用代执行。如命令
侵权行为,如
侵权行为人不理睬
行政命令,则只能对侵权行为人实施直接强制,因为此时无法委托他人代替义务人停止侵权行为。执行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增加义务人一定的
财产义务的手段,而达到使拒绝履行义务的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目的,如对于拖
欠税款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滞纳金、对排放污染的单位征收
排污费、对拖延进口货物
报关的单位征收滞报费等。这种增加义务以达到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办法带有惩罚性质,所以称之为执行罚。但它与一般的行政
罚款不同。行政罚款的目的是使当事人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作为其
违法行为的一种
补偿,执行罚的目的则仅仅是为了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应尽的义务;行政罚款所罚的金额是可以确定的常数,而执行罚则事先不可能确定罚款的总额。如向拖欠税款者征收滞纳金,确定滞纳金与应纳税金的比例,但到底罚多少,则要根据义务人何时履行义务来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处罚即行终止。但是,执行罚如果达不到目的,则要改用其他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