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其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其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
当事人约定。
产生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1、
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
标的物的部分价值
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
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