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摘要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是我国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禁止私下交易而对房屋租赁行为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它不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标志。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房屋转租下一篇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admin
admi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