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城市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
租赁合同的,
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
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
法律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是我国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禁止私下交易而对房屋租赁
行为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它不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标志。